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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30日 深地税发[2000]231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深府〔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
        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1日 深府[200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生猪生产和经营稳步发展,市场肉品质量得到了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生猪经营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精神,现就我市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收缴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一共为8项,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场管理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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