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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
   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61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公路收费站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有关税务问题,经市府领导批示同意按省政府的意见办理,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对我市1996年以来应征未征的路桥车辆通行费营业税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的一律限期在12月31日前改正,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逾期不使用税务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发票供应和自印发票管理工作以及清理应缴未缴税款工作,同时将清理结果在2000年1月15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征管处。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
     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5日 粤地税发[1999]15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1999〕54号)略称“关于全省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界定及有关问题,1999年5月5日九届28次省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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