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9日 深地税发[1999]54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一)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我局《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执行。注1(注1:根据粤地税发〔2002〕196号,第一条第(一)项停止执行。
)
(二)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对没有获得《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应按我局征管工作规程中明确的审批程序办理。注2(注2: 根据粤地税发〔2002〕196号,第一条第(三)项停止执行)
二、关于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