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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8月16日 深地税发[1999]36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该政策的实施,经市局研究决定,提出如下若干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认定
  “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的范畴。
  二、关于“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时间认定
  (一)对个人购买新建的普通住宅,以入伙通知书标明的入伙时间为“个人购买并居住”的起始时间。
  (二)个人购旧的普通住宅,以房产证上标明的时间为“个人购买并居住”的起始时间。
  三、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仍按《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3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手续。
  四、关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至1999年8月1日之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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