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深地税发[1999]28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科研机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问题,仍按《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规定执行。注(注:根据粤地税发〔2002〕196号,此条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