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
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深地税发[1999]278号)
各分局: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指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
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 粤地税发[1999]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83号)称:“对目前不具备兼并破产条件而又扭亏有望的大中型亏损企业,可通过土地置换、作价引资、产权转让、开发房地产等方式盘活原有企业土地资产。经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5年内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按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或者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再注入企业。同时,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转让交易处理,免予征收各种税费或附加。”
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营业税问题,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