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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
        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 深地税发[1998]541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1998〕11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从事组团赴国外参展及贸易考察活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全部收入扣除代参展单位或贸易考察单位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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