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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
       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1日 深地税发[1998]430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1号)称:“关于军队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据向有关部门了解,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财综字159号)主要涉及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收入在军队与财政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并未涉及税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军队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从中扣除上交的‘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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