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
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
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566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深圳是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根据上述通知,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按财税字〔1997〕100号文第二点规定,将有关资料报经市局认定后,才能予以抵扣。注(注:根据粤地税发〔1998〕184号,(深地税〔1998〕492号)称:接总局通知,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账、坏账损失,不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批,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的抵扣工作,因此,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核上报从破产(兼并)企业形成银行呆账损失抵扣营业税审批表。财税字〔1997〕100号,第二点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