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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
 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
      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37号)

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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