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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
 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 深地税发[1996]710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9号)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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