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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
 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偿
        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6]697号)

各分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号)称:关于新疆畜牧厅将所属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收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30年,应否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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