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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
 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16日 深地税发[1996]565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6〕215号)称:
  “一、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债务人的房地产用以偿还债务的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拍卖机构受法院委托拍卖债务人的房地产用以偿还债务属销售不动产行为,纳税人是被拍卖的不动产所有人(债务人)。因此,对拍卖成交额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按照《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点,‘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代为扣缴有关税费、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等手续的规定,请你们与有关拍卖机构办理有关委托代征手续。
  二、对拍卖机构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用以偿还债务的,对拍卖成交额,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计征营业税。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的房产地收入,若如数上缴财政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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