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
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1996]384号)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市局已以深地税发〔1996〕304号转发各分局遵照执行。现省地方税务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深地税发〔1996〕30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