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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
       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996年1月15日 深地税函[1996]2号)

市规划国土局:
  你局深规〔1995〕692号函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而产生的房地产转让、变卖如何交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产权人因违法,其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充公,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的,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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