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格局,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原则上维持不变。如确需要变更管理格局,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维修养护所需费用,自治区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执行。
2.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利工程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收益或经济收益极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库工程、灌区工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供水工程、电站(厂)管理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简称《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内合理定岗。在《定岗标准》未出台前,对已有编制的水管单位,可根据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定岗标准>征求意见稿》合理定岗;对现没有编制的水管单位,按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UJ705—81)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重新核定。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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