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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二)要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普通初、高中学生选学职业教育课程,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在获得初、高中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原籍在农村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列入就读学校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允许学生在就读学校参加各类升学考试,其待遇与城镇学生相同。
  五、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办学行为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共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自治区和市级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自治区将从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的目标要求出发,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将统筹安排财力,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市、县长负责制。各地要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额预算教职工工资,凡在编制内聘用的教师均实行同工同酬。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教师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地级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各地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逐年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予以通报。
  (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自治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已经完成了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制定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关于下达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通知》(桂财教[2002]56号),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县,其公用经费缺口县财政要予以补足。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全区各市、县一律停止执行中小学收费上调行政调剂资金的做法。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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