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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自治区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学校减负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农村“普九”欠债问题的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学校化解债务压力,要切实防止新债发生,在清理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确认属于“普九”建设发生的学校债务,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三)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县(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我区农村实际,加快课程改革步伐。要努力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经济发达的县(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力争2010年在全区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
  (四)要加快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到2007年,我区各中心城市、经济发达县(区)的农村要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的农村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自治区及地级市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一批基础较好的农村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
  三、实施服务“三农”计划,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一)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
  (二)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农村中小学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前提下,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农村小学高年级可适当渗透实用技术教育;初、高中应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充分利用当地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为普通中小学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培训课程,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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