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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一)用人单位需要招用劳动者时,应按照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向用人单位坐落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二)用人单位在招工后10日内,将招用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到用人单位坐落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确认,留档备查。
  (三)用人单位要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履约权利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要求,建立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台账、职工医疗期管理台账和天津市职工劳动合同卡。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劳动者公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工时制度,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要征得工会或劳动者本人同意,按规定以上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四)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培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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