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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金德水
                          2003年12月26日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
  市和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履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应当根据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运力投放计划进行投放。
  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应当包括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投放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遵守行业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制度。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成员遵守。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分会。

第二章 营运权管理

  第五条 新增出租汽车的有偿营运权(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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