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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⒉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及时将辖区内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专报信息系统”实施网络直报。医学观察病例的个案调查表采用传真方式逐级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进行网络报告。
  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有外籍人员病例,同时抄报市外事办公室。
  ⒋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通报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接到通报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发布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市政府同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疫情情况。

第八部分 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快诊检测系统,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掌握疫情信息,并根据疫情等级变化及时调整监测范围。
  一、监测内容
  (一)病例监测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门诊登记等情况进行监测;对病例的发病与就诊时间分布、病例的性别、职业、年龄及地区分布等进行监测;对城乡社区及医疗单位的各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的输入性、续发性及群体性发热疫情开展流行病学主动搜索与侦查。
  (二)发热病人监测
  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对发热门诊的门诊量以及发热病人进行监测。监测内容主要为发热或肺炎病人的就诊数、住院数、就诊及住院病例占门诊量比例;发热病人的呼吸系统症状以及全身症状(包括体温、咳嗽、有无咳痰、痰液性状、胸闷、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头痛、关节酸痛、乏力等);聚集性相同症状的病人等。
  (三)重点人群监测
  ⒈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⒉交通、铁路、机场必要时对来甬、返甬、离甬人员执行健康申报制,测量体温。
  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宾馆等必要时组织对辖区内的来甬、返甬人员实行健康监测。
  ⒋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必要时实行晨检,主要是测量体温。
  (四)实验室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实验室病原学监测工作。
  二、工作程序
  各级各类监测单位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后,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类监测资料,汇总后逐级上报。达到疫情预警警戒(蓝色警戒)及以上后,各项监测资料应实行每日报告制,警戒解除后实行周报制。
  三、监测资料的分析与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全市各类监测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定期分析疫情的动态变化趋势;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发现同类症状病例异常增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分析发热、急性呼吸道疾病、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的流行特征,向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预测、预警背景资料,以便及时对疫情作出预警。
  四、监测点设置
  (一)达到疫情预警
  启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疾病监测网络,对4家市级监测哨点医院发热待查的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进行重点监测。
  (二)达到C级疫情警戒
  对交通道口、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返甬、来甬人员的监测资料及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监测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
  (三)达到B级及以上疫情警戒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流行情况,组织开展血清流行病学监测和人群感染率监测,同时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监测方案。

第九部分 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政府和部门职责,麻痹大意、玩忽职守,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蔓延的,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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