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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发热门(急)诊需转运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留验站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留验站的设置和后勤安全保障,县级卫生部门负责留验站医学观察和消毒处理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二)留验站负责交通工具中发现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其他特殊场所和特殊人群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及医学观察。
  (三)留验站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提供食宿与服务。
  (四)留验站必须做到相对独立,合理安排出入口通道及留验人员流向,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的业务用房。
  (五)留验站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交接工作,做好相应记录,详细记录此病人去向,并由交接人签字。

第七部分 疫情的报告、通报与发布

  一、病例诊断
  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以下简称防治专家组)负责对各县(市)、区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的确认和全市诊断确有困难的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各县(市)、区级防治专家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诊断;对诊断确有困难者,按规定填写专用会诊单,可请市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医学观察病例由各医疗机构防治专家组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按规定填写专用会诊单,可请县(市)、区级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报告内容
  ⒈医务人员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误报情况、转归情况及时进行订正和报告。
  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以及前两类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详细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并上报。
  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的疫情处理情况,包括疫点数、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病例的病情变化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责任报告人。
  ⒉除责任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义务报告人。
  ⒊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入境的外国和港、台等外来人员检疫中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时,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报告程序和方式
  ⒈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符合卫生部诊断标准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时,由接诊医院负责以最快的方式(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首诊医生要认真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由医院指定专人负责寄送(传真)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输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用疫情专用电话进行报告;医学观察病例也要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但在卡片显著位置注明“医学观察病例”,不进行网络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尽快核实,在2小时内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求见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22号)和卫生部《关于全国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发电〔200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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