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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现场消毒处理
  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划分和处理疫点或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病人的住所及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一)病人、疑似病人和医学观察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
  (二)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遗体由所在医院负责消毒处理。遗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消毒处理以及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三)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单位和病家的消毒,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安排经培训合格的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
  三、病例的隔离治疗
  (一)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120专用救护车运送至指定的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外籍和港澳台籍病例和疑似病例送宁波市传染病医院。
  (二)医学观察病例:由报告医院就地隔离、治疗及观察。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病例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做好随访工作。
  四、接触者的判定和医学观察
  (一)接触者的判定:接触者分为密切接触者与一般接触者,其判定按照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2003〕11号公告)进行。
  (二)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必要时也可采取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三)一般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1次,若出现体温异常和相关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诊治。
  五、特殊场所的现场处理
  (一)国境口岸
  在出入境口岸运输工具(飞机、轮船)上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立即将其运送至指定的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在同一运输工具上入境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就近的留验站,进行隔离留验和医学观察。运输工具由检疫部门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二)国内交通工具
  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立即采取通风、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做好与病人、疑似病人同舱、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密切接触人员的调查登记。由民航、铁路、港务、交通等相关部门立即通知当地120急救中心,由当地120专用救护车将病例、疑似病例送就近的定点医院诊治;密切接触者由上述相关部门负责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
  铁路、交通、港务、民航、检疫等部门和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及时向病人、疑似病人所在地的县级疾控中心报告疫情信息,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六、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一)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预防医源性感染,组织做好医疗废弃物和医院污水的处理的指导工作,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院隔离、消毒及个人防护等的督查工作。
  (二)各级医院要加强管理,严格各项消毒隔离制度,确保预防医源性感染措施落实到位,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
  (三)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现场流调人员防护指导原则》。

第六部分 医疗救治



  为了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医源性感染,按照“首诊负责,分类诊治,设置规范,措施适当”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
  一、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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