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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五)建筑工地加强人员管理,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要实施健康体检和医学观察2周。
  (六)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七)适当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八)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内各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将可疑人员的排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九)根据需要设立留验站。
  三、B级疫情警戒的响应
  B级疫情警戒发布后,在C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协调小组转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后备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疫情的需要,调动疾控人员和专家,支持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无疫情发生地区要认真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病人等准备工作。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和实施管制的建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四)停止疫情发生地一切大型经贸、旅游、文艺体育等人群聚集活动;对发生疫情的基本单位(如学校、宾馆、工厂)实施停课、停业或停工。
  (五)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建立出入门管理制度,必要时实行封闭式管理。
  (六)全市各大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学校及托幼机构等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2003〕8号公告)
  (七)全市交通、民航、港务、铁路等部门启动交通检疫机制,在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对交通工具内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八)全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引导舆论,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A级疫情警戒的响应
  A级疫情警戒发布后,在B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市指挥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网络,实行区自为战、村自为战、校自为战、厂自为战、楼自为战,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市政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依法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和封锁,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疫区所需的医疗救治、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卫生部门及时收集和掌握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等动态变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市政府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
  (四)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市卫生局在全市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疫情发生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力量。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派出专家指导防控工作。
  (五)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市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六)未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政府要服从市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必要时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疫情传入本辖区内。
  五、其他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可以确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部分 疫情现场控制

  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机动队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要求,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并做好记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同时,做好病人和疑似病人样品的采集工作,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卫发电〔2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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