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第三部分 疫情的分级、判定和解除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严重程度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一)疫情预警(蓝色)警戒
国内已有疫情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疫情发生,我市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人。
(二)C级疫情(黄色)警戒
本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多个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1例,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省内及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我市存在疫情传入可能。
(三)B级疫情(橙色)警戒
本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病例数<6);或已出现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或有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并有在本市传播的趋势。
(四)A级疫情(红色)警戒
本市出现6例(含6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有5个(含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并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二、预案的启动和警戒疫情的判定及发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疫情预警及C级以上疫情,由市卫生局向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决定启动预案,并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协调小组办公室或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警戒。
三、疫情警戒的降级和解除
(一)疫情警戒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A级疫情警戒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临床诊断病例少于6例,、每天新增临床诊断病例不超过1例,且发病区域不超过少于2个县(市)、区,并维持14天的可以降为B级疫情警戒。
B级疫情警戒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临床诊断病例不超过5例、无新增临床诊断病例,仅有住院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的可以降为C级疫情警戒。
C级疫情警戒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全面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临床诊断病例少于2例,无新增临床诊断病例与疑似病例,疑似病例治愈出院,且医学观察病例少于5例,并维持14天的可以降为疫情预警。
根据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公告,国内及全球疫情已得到控制,我市已无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得到有效隔离,其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解除疫情警戒。
(二)疫情警戒的降级和解除程序
疫情警戒的降级或解除,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组织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由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领导小组市政府批准,宣布疫情的降级或解除疫情警戒。
第四部分 疫情警戒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预警的响应
(一)协调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控制工作,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
(二)各级卫生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各新闻媒体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二、C级疫情警戒的响应
C级疫情警戒发布后,在疫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疫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设立指挥部领导小组,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长任总指挥组长,统一领导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及时将疫情及防治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并且通报全市各县(市)、区,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布疫情。
(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病人的救治工作,立即将疑似病人送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医学观察病例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家消毒等,确定并追踪密切接触者,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将采集的样品进行检测。同时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