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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⑻制定医疗救治的资源配置方案。
  ⑼做好市领导小组的技术参谋,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防治工作的人员培训。
  ⑽完成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物资保障组
  ⑴负责协调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⑵负责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
  ⑶负责协调市经委、贸易局监控和调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以及做好物资调拨调配工作。
  ⑷负责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负责提供全市应急医药用品物资储备技术指南。
  ⑸完成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
  ⑴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⑵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健康教育。
  ⑶宣传报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⑷负责召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⑸宣传报告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人物与先进事迹。
  ⑹编发各类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资料。
  ⑺完成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信息督查组
  ⑴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情况。
  ⑵负责对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任务的督办落实。
  ⑶负责指导检查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⑷收集中央、省、市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部署信息和外地防治工作情况,掌握我市防治工作动态,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防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⑸编发全市《非典防治信息》和《非典防治工作简报》。
  ⑹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信访、案件查办工作。
  ⑺完成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学、检验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并随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项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判定疫情的分级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及疫情分级警戒等级的建议。
  各县(市)、区参照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常态管理下市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负责组建由预防和临床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实验室病原检测,研究有效的防治方法和药物;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二)公安部门
  协助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配合交通部门实施交通检疫;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三)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要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推广使用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疫苗的宣传教育工作,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爆发;按分级警戒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紧急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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