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拆迁计划相衔接。城市房屋拆迁确实需要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内容的,应当先依法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拆迁有关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利害当事人意见反映较强烈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逐一认真妥善处理。
合理安排旧城拆迁改造时序。为降低商品住宅拆迁频率,保持必要的使用年限,近5年以来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多层以上商品住宅原则上不列入拆迁范围。确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重大公益项目建设需要必须进行拆迁的,应当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对因此而拆迁房屋的群众,要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四、严格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方法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的原则,对按规划、建设立项程序合法审批的项目,被拆迁人有异议的,规划、立项部门要认真耐心做好说服工作。对拆迁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要以理服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调解为主的方式进行拆迁纠纷的调处工作;对调解不成的,进行拆迁裁决,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做好预案;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慎用强制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五、加强拆迁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排解拆迁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对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对排查的各类问题要提出限期解决办法和措施,并落实责任到具体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拆迁中出现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为住宅用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办法以及由于历史原因、房屋产权不清晰等问题,应抓紧制定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对已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要抓紧实施,应当在年底前完成,并严格控制发放新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避免因跨年度拆迁项目产生新的矛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上访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办理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对一些突出问题,各地要明确责任限时解决。通过耐心细致、切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以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