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拆迁,各地要认真贯彻《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在确定基准价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包括拆迁当事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以确保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合理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公正、合理地进行评估,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违者要严肃处理。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公示、评估结果复核、评估结果鉴定等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评估的公正、公平。
要特别重视做好低收入、住房面积小的“双困” 拆迁户的住房安置工作。针对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积极做好拆迁直接安置用房的建设工作,同时提出积极可行的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适应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能够有序进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组织一次本地区执行《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情况的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成有关单位和当事人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在10月20日之前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严格规划审批
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拆迁改造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坚决制止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各地要按规定认真编制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拆迁总量、拆迁户数量、拆迁地块名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面积等内容,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城市房屋拆迁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上年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的40%,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在上年1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今年尚未上报计划的地方,须在10月20日前补报。各级政府对上报的拆迁计划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区域,不得实施拆迁。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