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进行自救。事故单位应随时向消防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灾情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消防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立即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视事故危害程度,组织担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任务的职能部门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危害程度,组织担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任务的职能部门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由于目前县(市)、区环保部门监测力量不足,可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请求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救援]。在救援过程中发现事故性质严重,涉及面广,应迅速报告上级消防部门,同时立即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救援。
重点区域的联防队伍在接到报警后,应按预案要求,及时组织救援。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在救援过程中,对危害较大、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消防部门报告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社会救援;市区发生的事故或事故范围跨县(市)、区时,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社会救援。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可根据救援需要设立临时组织指挥部,指挥部在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本辖区内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实施救援。
第十六条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救援。
第四章 预案内容与经费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