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故发生时,要为社会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
(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评估;
(二)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方案;
(三)承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洗消,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危险化学品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伤害人员的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五)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实施气象保障;
(七)医药、物资等有关部门应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物资,以应急需。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防化队伍(包括经批准组织的民兵防化队),担负本单位的自救任务,并按重点区域联防要求执行支援外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其设立的专职消防队应兼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上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警电话号码为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