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
(四)开展技术指导和区域的互救,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区域联防救援工作;
(五)开展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救援调查研究工作,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六条 重点区域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重点区域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
(三)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存贮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时,应随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周围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本单位各种救援队伍和职工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进行自救。对于灾害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已涉及社会时,除采取自救外,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社会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