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3]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伤亡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横向协调,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