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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3]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是我国唐宋以来著名的对外交通贸易港口,闻名遐迩的中国“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海上丝路”)始发港。现存为数甚众多、具有很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海上丝路”文化遗产,它们是宁波历史文化名城的灵魂与精粹,更也是中国“海上丝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护、加强管理这些文化遗产,特别是不失时机地申报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将是新世纪历史赋予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确保切实做好这一珍贵文化遗产资源能可持续地、以国际化规范标准加以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免遭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更好地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运用多种形式与手段,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海上丝路”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氛围。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有关“海上丝路”文化遗产的各类知识,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文化(文物)部门要继续搞好每年一届的宁波“海上丝路”文化周活动,使之成为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和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的载体。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保护宁波“海上丝路”文化遗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和年度考核目标。市政府成立宁波“海上丝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负责协调与指导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和国际影响的工作。聘请我市和国内外有关专家成立宁波“海上丝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专家组,作为权威咨询机构。各级政府要把“海上丝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及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把宁波“海上丝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城建、环保、土地、旅游、园林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负责做好所涉“海上丝路”文化遗产的各项工作。尤其是规划、城建、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会同文化(文物)部门,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在20034年下半年,制定完成宁波“海上丝路”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在20045年上半年,制定完成“海上丝路”文化遗产环境整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议。文化(文物)部门会同规划、城建、环保等部门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在2004年下半年制定完成《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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