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存储、显现、传输、印刷等,必须符合国家电子公文规范格式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
第九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区政府系统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系统电子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级政府系统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政府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办理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办理,其流程控制必须符合公文运转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办理,必须设置有规范的文件处理笺,用于填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会签(会办)意见、处理结果等信息。
文件处理笺的格式设置,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现行文件处理笺的格式。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办理,必须满足异地同版印刷要求。
第三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采用电子邮件传输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以公文数据包方式传输电子公文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数据包内必须包含内容描述、电子公文标识、电子公文发送单位、电子公文接收单位、电子公文正文及附件等相关信息,并具备校验机制。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必须具备有效性和唯一性验证机制。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必须具备使用国家指定加密产品的功能。
第四章 电子公文的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处理,必须具备安全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