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政府系统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发展步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通过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电子公文和电子简报的通知》(国办函[2002]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厅字[2002]26号),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处理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电子公文规范格式,通过电子公文应用系统处理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办理、传输、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电子公文应用系统,是指提供电子公文办理和传输等电子公文处理功能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六条 电子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其过程与纸质公文办理过程相同。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在单位内部传递和不同单位之间的电子公文传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