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应于每月前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关于上月专项基金征收入库数和实际返退数的书面材料。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前10日内将当地上月征收入库的专项基金扣除同期实际返退后余额的10%划缴省国库,5%划缴省辖市国库。
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前15日内将本级上月征收入库的专项基金扣除同期实际返退后余额的15%划缴省国库。
对不按规定比例解缴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入库。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材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材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材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奖励在推广新型墙材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材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经费自理墙改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不计入专项基金支出比例控制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由墙改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