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应当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材原始凭证和新型墙材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三条 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查验,视工程使用新型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并提出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分大于50%)新型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
(三)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型墙材低于80%的不予返退。
财政部门对墙改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其中应返退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按季集中办理退库手续。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新型墙材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障金和押金。
第十四条 对结算征收的专项基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用票据”(以下简称“结算票据”,式样见附件)。
第十五条 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内外墙体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墙改管理机构可委托规划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单位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