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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各级国库,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经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墙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上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应对下级墙改管理机构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以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墙改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
  新型墙材由省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认定。2003年新型墙材目录详见附件。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缴纳专项基金时,应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提交建筑工程申报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含预算书、施工图),并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条 墙改管理机构核收专项基金后,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预收票据”,式样见附件)。建设单位持预收票据第四联向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应按规定直接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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