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安徽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3]652号)
各市财政局,有关市经贸委、建委: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规定,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2003年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3、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略)
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略)
5、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略)
6、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用票据(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