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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法制办关于“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信用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应成立信用建设工作领导机构,为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并把社会信用建设列入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责任,加强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抓紧建设部门内部同业征信制度,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除具体承办“信用安徽”建设的日常工作外,还要拟定推进“信用安徽”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检查各部门、各市对“信用安徽”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各部门同业征信制度和省联合征信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并积极推动有关市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工作。
  (二)积极试点,稳步推进“信用安徽”建设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必须大胆探索,积极试点,扎实推进,不断完善。鼓励和支持合肥、芜湖等有条件的市进行试点,率先出台地方性的征信管理办法,建立联合征信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和统一征信网络平台,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信用咨询服务体系,为全省信用建设提供实践经验。各地可突出重点,围绕“创建信用安全小区”,在各类经济园区、商业集中区、生活小区组织开展信用创建活动。 
  (三)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建设
  围绕规范信用秩序,研究制定并尽快出台联合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企业信用标识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建设“信用安徽”提供法制保障。
  (四)建立激励与惩戒制度
  积极运用激励和惩罚手段,对企业、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金融、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予以授信,对受信企业原则上实行“信用等级通行证”制,在信贷、信用担保、工商注册、年检、税务稽查等方面,对信用优良的企业给予优先或便利。同时,要加大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制假售假、有意不履行合同、恶意逃废债务、财务报表不真实、偷逃税款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面向社会公告,并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惩罚。
  (五)加强建设“信用安徽”工作的舆论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信用建设重要意义,开辟信用宣传专栏和新闻窗口,广泛报道诚实守信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典型,剖析失信现象,揭示失信的原因及危害,提高全省企业、个人信用意识,营造建设“信用安徽”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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