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租赁、培训等。
2、会议、车辆保险及维修。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在3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供应商的项目除外)。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雇用等行为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达到限额和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凡列入上述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省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在编制2004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清单,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已获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
(三)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五)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与投诉。
(六)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