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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
 的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03]6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做好省直各部门、单位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省财政厅二00三年七月)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建筑物:办公、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物。
  2、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年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下同)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等其它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以及年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碎纸机等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家具:年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3、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
  4、物资: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等。
  5、专用材料: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工具和仪器、专业制服及劳保用品、应用软件等。
  6、专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炊事设备、锅炉等。
  7、交通工具:
  (1)汽车: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含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2)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1、单项在2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需财政配套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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