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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意见

  4、逐步实行校长公开选拔任用制度。从2003年秋季起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切实把懂教学、会管理、爱岗敬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人选拔到农村中小学校长岗位上来。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四、加大督查、监管力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督查制度。省、市(地)政府每年9—10月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性的义务教育督查活动。督查结果作为评估县级政府整体工作的依据之一。
  (二)公示制度。省、市(地)政府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教师工资发放、公用经费划拨、城乡教育费附加与城建提留征管用等相关情况检查统计,通过报纸公示社会。
  (三)举报制度。省、市(地)政府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教师工资发放、中小学乱收费等工作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每年年底要将举报情况及查证落实情况通报全省。
  (四)舆论监督制度。省及各市(地)县(市、区)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方面的调研报道,褒奖先进,鞭策落后,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五)责任追究制度。县(市、区)长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地)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凡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准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项目,不准政府机关建造办公楼和购买小轿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这些县(区、市)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严肃处理。
  (六)人大评议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汇报义务教育工作,接受人大对教育工作的评议。
  (七)表彰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不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到位及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整体办学水平较高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对义务教育工作较好的地方进行表彰奖励。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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