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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意见

  (二)精简机构,充实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从2003年秋季开始,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实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具体管理教育事务,并接受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乡(镇)初中的教学业务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农村小学的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符合条件的中心学校校长可以按组织程序参加乡(镇)党委,兼任副乡(镇)长或乡镇长助理。要精减压缩非教学人员,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分流到农村中小学,占用教职工编制,充实教职工队伍。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搞好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的同时,必须兼1—2门课程,不具备教学能力的不得担任农村中小学校长和其它领导职务。
  (三)建立制度,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
  1、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和临时任教人员要于2003年底前全部调整出教师队伍。通过实行现任教师定期到农村偏远学校交流制度和提高贫困偏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待遇等措施,吸引和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实行教师动态管理制度。县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理管理,形成中小学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敬业精神和竞争意识。从2003年9月开始,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管理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乡(镇)政府、村委会无权聘任或解聘农村中小学教职工。
  3、实行教师师德考核制度。县教育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把农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坚决纠正部分教师中存在的违背师德规范和有损于教师形象的不良言行,坚决制止歧视、侮辱、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因教师不良行为导致的恶性事件。对屡教不改、道德败坏、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清理出教师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今后,中小学教师评模、晋级,均实行教师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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