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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意见

  (四)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经费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地)、县级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的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省、市(地)两级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中小学校的大型维修,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做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增危房问题。对现有危房,要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消除。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本级财政中义务教育经费的支出,同时,依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鼓励个人、社会团体举办民办中小学。
  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城建提留的征收和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将教育费附加征收列入各级税务部门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保证足额征收。征收的各类教育费税,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校舍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抵顶财政对义务教育的预算拨款。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吸纳社会资金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核实中小学“普九”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负责偿还。对已完工、由于债务原因未投入使用的学校,要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明确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长期以来,农村中小学合格教师不足与非教学人员过多的矛盾,专任教师严重缺编与大中专毕业生相对过剩的矛盾十分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一)认真核定,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县级编制部门、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编制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在2003年9月前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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