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委员会的职责均遵照《通知》精神执行。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不得随学生杂费征收,不得欠征,不得挪用、截留、平调或改变专款用途。县(市、区)的教育集资活动需经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府负责、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挥政府财政拨款在义务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增加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二)建立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教师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办法,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上收到县。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县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财力困难程度和保障力度,逐年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地)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对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制定计划,限期补发,今后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县(市、区)于2003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必须按新的工资管理体制运行。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学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具体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再留缺口让学校自筹。对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不到位、引发学校乱收费的地方要追究县级政府以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学校不得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方面。财政部门不得用中小学杂费收入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要加大对乱收费的治理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学校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