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3]1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4月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是各类教育的基础,是面向全民的基础性教育,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把沉重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农村义务教育点多、面广、战线长,基础薄弱,发展难度大,管理体制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是实施科教兴晋战略,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减轻农民负担、保证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大举措。做到“义务教育政府办”,是健全政府职能,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年内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都能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地)、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主要有:(1)根据省、市(地)要求,制定本县(市、区)义务教育规划,且组织实施到位。(2)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本着普及与提高并举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3)根据国家编制标准和省有关要求,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细则方案,经省、市(地)政府(行署)核批后,核定教职工编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管理。(4)合理安排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做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特别是确保学生人均教育事业费的逐步增长和教师工资足额发放。足额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5)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指导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6)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依法制止学生流失,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7)组织开展扶贫助学活动。(8)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定期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