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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3]29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榕政综〔2003〕2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自2004年1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为10%,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200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福州所辖各县(市)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二、省直和中央属在榕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应提高为10%。中央属在榕单位原先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0%的,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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