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凡以商标、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注册资本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可分期到位。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清理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降低企业成本。
改革企业前置审批,推行“先照后证”,并在省级开发区试行“承诺登记制”。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试行企业免检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1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县(市)政府对所在区域基础设施的建设责任,省、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对跨市、县(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综合开发治理的规划、协调等工作。
集中财力办大事。对符合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并按规划要求的技术等级建设、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前期工作完成的建设项目,省市政府予以一定补助;鼓励社会资金以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到2005年基本实现乡镇通上等级硬化公路,并争取实现村村通公路。继续实施造福工程。优先支持城镇防洪排涝、防旱抗旱、河道清淤、绿水工程、水库除险加固、蓄水供水、节水灌溉、山地水利、田园基本建设、水土保持、土地整理、滩涂围垦等水利骨干工程和江河洪水预警及防汛指挥网络体系等建设项目。
加快县域电力体制改革和电网建设。按照“一县一公司”的要求,改革农村电网管理体制,推进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革,规范供电秩序,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电网规划,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符合流域规划、具有调节功能的中小水电项目开发和建设。
13、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县的支持力度。经济欠发达县要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新调整的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调动广大群众育林造林营林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益。省级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欠发达县的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比例的省级支农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适当提高对欠发达县污水、垃圾处理的省级专项补助额度,支持欠发达县边贸市场建设。对欠发达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优先立项、优先安排项目前期经费、优先争取国债资金和国外贷款;提高对欠发达县省道建设的补助标准,继续对规划内的乡村公路建设给予补助。加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和治理。扶持发展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事业。积极做好老区、民族乡村、库区的扶贫开发工作,继续支持老区、民族乡村、库区的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经济较发达县对欠发达县的对口帮扶,落实帮扶的具体项目,加快欠发达县的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