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在执行国家统一税政、集中税权规定中,对确需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和重大项目,可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扶持。对收入全部属于县级财政但审批权限属省级的政策性税费减免,在不违反中央规定的前提下,由县级税务机关报请县(市)政府同意后审批。
创新财政支持机制。凡是用于扶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一视同仁,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回收和滚动使用机制。
加快县级政府债务清偿工作,建立偿债机制。本着“谁借谁还”的原则,按政府与企业等主体行为分别核实债务归属,对历年积欠的县乡政府债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债计划逐年解决。今后乡镇政府不得举借政府债务,县级政府举借的新债,应有切实的还债资金来源。县(市)应还未还省级的各类财政性周转金,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清理,经省财政核实后收回一定的比例,并将大部分债权下放各县(市),由各县(市)统一管理。
10、改善金融服务。改进信贷管理。商请各商业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对其设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的支行赋予设区的市分行的信贷审批权限。适度提高县级银行信贷存贷比,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按信贷规模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信贷授信管理。建立适合县域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大力推行小额贷款“三包一挂钩”的信贷营销机制。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
按照中央要求,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选择若干县(市)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争取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县联社一级法人试点,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农民、个私经济入股农村信用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推进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改革,增强融资能力。大力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作用。
优化金融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失信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信用查询体系。建立政府引导、财政资助、多元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制担保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1、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放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所有投资领域均对民营经济开放,凡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引导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产品,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受设立时间限制。